上海市房屋管理系統維修應急中心建設導則(試行)
目 錄
一、編制說明
二、適用范圍
三、機構與人員 3.1機構設置 3.2機構職責 3.3人員配備
四、基本服務內容
五、硬件配置
5.1日常應急維修設備
5.2 防汛救災設備
5.3維修材料配備
5.4應急維修車輛
六、業務用房
6.1辦公場所
6.2硬件配置
6.3物料倉庫
七、服務規范
7.1 值班和受理規范
7.2維修人員規范
7.3報修響應和處置規范
前 言
為落實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上海市住宅小區建設 “美麗家園”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的相關要求,加強房 屋維修應急中心建設,明確房屋維修應急中心建設標準和工作規 范,加大專業應急搶修人員和設備投入力度,特編制《上海市房屋管理系統維修應急中心建設導則(試行)》。
一、編制說明
為進一步規范各區房屋維修應急中心建設,提高房屋維修應急托底保障能力和維修服務水平,特編制本建設導則。
本建設導則由上海市房屋管理局編制,并由上海市房屋管理局負責具體條款的解釋。
本導則的主要內容:1、編制說明;2、適用范圍;3、機構 與人員;4、基本服務內容;5、硬件配置;6、業務用房;7、服務規范。本建設導則為首次編寫,先行試用后再修訂完善。
二、適用范圍
本導則適用各區房屋維修應急中心、區房屋維修應急分中心和街道(鄉鎮)房屋維修應急服務站。
本導則未涉及的內容,尚應符合國家、行業和本市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三、機構與人員
3.1機構設置
區房屋維修應急中心可根據本區實際情況,下設區房屋維修 應急分中心和街道(鄉鎮)房屋維修應急服務站,區房屋維修應急分中心參照區房屋維修應急中心建設要求執行。
3.2機構職責
3.2.1區房屋維修應急中心職責
3.2.1.1負責轄區內住宅小區內居民房屋以及由物業服務企 業維修養護的共用部位、設施設備應急維修的托底保障及緊急維修的見證;
3.2.1.2負責轄區內住宅小區防臺防汛應急值守、溝通、聯系、處置等工作,協助其他專業力量做好小區抗災、救災工作;
3.2.1.3負責對下設的房屋維修應急分中心、街道(鄉鎮)房屋維修應急服務站的日常指導、協調、監督;
3.2.1.4受市、區相關部門委托承擔對部分特定家庭(離休干部、勞模等)房屋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保養服務;
3.2.1.5其他有能力承擔的房屋、設施設備特約維修及應急服務;
3.2.1.6市、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其他工作。
3.2.2街道(鄉鎮)房屋維修應急服務站職責
3.2.2.1負責轄區內住宅小區內居民房屋以及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的共用部位、設施設備應急維修的托底保障及緊急維修的見證;
3.2.2.2負責轄區內住宅小區防臺防汛應急值守、溝通、聯系、處置等工作,協助其他專業力量做好小區抗災、救災工作;
3.2.2.3受街道(鄉鎮)委托,負責組織轄區內物業服務企 業(管理單位)開展房屋維修和防汛防臺的應急演練、培訓,組建轄區內房屋應急維修志愿服務隊伍;
3.2.2.4受街道(鄉鎮)或小區業主大會委托為無人管理小區提供臨時過渡性房屋維修服務;
3.2.2.5受轄區內應急服務力量不足的物業服務企業委托,實施房屋應急維修服務;
3.2.2.6街道(鄉鎮)委托的房屋維修領域為老、助老服務項目;
3.2.2.7其他有能力承擔的房屋、設施設備特約維修及應急服務;
3.2.2.8市、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其他工作。
3.3人員配備
3.3.1人員數量
3.3.1.1班子人員
區房屋維修應急中心一般宜配備若干政治素質、組織協調指揮能力強的同志擔任正、副主任。街道(鄉鎮)房屋維修應急服務站一般宜至少配備若干溝通和組織協調能力較強的同志擔任站長。
3.3.1.2專業人員
常備日常應急維修人員和隊伍,宜與轄區內住房戶數、建筑 面積規模相匹配,區房屋維修應急中心水電工在冊人數建議不少于12人,街道(鄉鎮)房屋維修應急服務站水電工在冊人數建議不少于8人。人員平均年齡50歲以下。
3.3.1.3社會力量
在常備日常應急維修隊伍之外,宜結合本區域實際,簽約建立一支大型或大范圍應急搶險維修的專業隊伍,或者組織行業內專業人員組成行業搶險應急突擊隊?
3.3.2人員要求
3.3.2.1 區房屋維修應急中心和街道(鄉鎮)房屋維修應急服務站負責人宜具備較豐富的管理和組織協調工作經驗,定期參加抗災救災和應急處置業務培訓。
3.3.2.2 常備日常應急維修隊伍技術負責人應專業素質過硬,技能和經驗豐富,宜具有5年以上水電維修實際操作經驗,并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
3.3.2.3常備日常應急維修隊伍和簽約的專業應急搶險隊伍成員,應根據所從事崗位類型獲得相應有效的資格證書。
3.3.2.4 區房屋維修應急中心中,5年以上工作經驗的水電工占比宜不低于60%,街道(鄉鎮)房屋維修應急服務站宜不低 于30%。根據區域維修需求,配備泥工、木工、溝路工、高空作業、住宅電氣維修(特種設備維修)、特種車輛駕駛等工種人員。
3.4業務保障
3.4.1區房屋維修應急中心應根據人員工種和崗位特點,每年組織不少于二次的全員業務、安全生產培訓和應急演練。
3.4.2街道(鄉鎮)房屋維修應急服務站不少于一次的全員業務、安全生產培訓和應急演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