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不短于1年(承租人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最長不超過3年,鼓勵出租單位與承租人簽訂2年或3年期的租賃合同。租賃合同到期后,入住人員經重新審核仍符合準入條件的,可以續租;不再符合準入條件的,應當退出。
租賃價格應在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的九折以下。出租單位對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價格可以按年度調整;價格調增的,調增幅度應不高于市房屋管理部門監測的同地段市場租賃住房租金同期增幅,且年增幅應不高于5%。
不限戶籍、不限收入線。非滬籍居民無需持有《上海市居住證》。
(一)在本市合法就業、在職工作;
(二)在本市存在住房困難,住房困難的面積標準,原則上按照家庭在本市一定區域范圍內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確定。
在原有公共租賃住房基礎上的范圍再擴大產品,主要突出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包含公租房、單位租賃房、新建全自持租賃住房等享受政策支持的各類租賃住房。